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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思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9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看到一则新闻讲的是:前几年,南方某省一男子由于犯罪被判刑,其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的归属上,由于妻子将子女视为自己今后再婚的障碍,而拒绝抚养孩子。而男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向法院写下保证书,表示自己有能力负担子女抚养费,要求代替男方抚养孩子。无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孩子父亲违法犯罪且正在服刑,不适合抚养孩子,爷爷奶奶代为抚养离婚子女又无法律依据。因此,虽然孩子母亲拒绝抚养子女,法院还是将孩子判给了母亲。事情本已结束,没想到两年后媒体爆出该母亲在离婚后,将自己的亲生骨肉作为发泄不满的工具,将孩子打成重伤。社会舆论为此对其口诛笔伐。

看此新闻后,本婚姻律师也是义愤填膺,气愤于该母亲丧失人性的暴力行为。同时也让本律师再次思考一个多年前就在思考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为什么不能彻底实现保证离婚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呢?而非要坚持现行的父母本位原则呢?这一问题的提出并非无中生有,在本律师办理的大量婚姻案件中,时常会出现离婚时父母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而离婚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比如离婚子女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愿意抚养。而如果将孩子判给他们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非常有利,但结果都是于法无据而被法官拒绝。

离婚律师所称要实现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做法,并非凭空想象。在我国早就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就有类似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在国外,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早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原则。而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与实践上,却一直父母本位的思想来处理父母子女的关系,且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子女实际已沦为父母的私有之物。离婚子女的独立人格被忽视,形式上号称关心离婚子女的利益,实际效果却矛盾重重。而这种思想的根源实际上就是封建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隶属观念,而直接依据就是《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表述上有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的意思,但实际并未跳出父母本位的怪圈,立法理念落后于时代。这一事实直接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在审理离婚、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子女的抚养一律考虑由父或母抚养,并不考虑父母抚养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文章开始时所提到的那则新闻,就是对我国目前婚姻法存在的此类问题的最好例证。本律师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立法者与司法者能真正意识到此类问题的存在,不再忽视未成年子女的独立人格,使我国的婚姻立法、司法能够真正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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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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