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行使的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9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曾遇到一起这样的案子:余女士(化名)与谭先生(化名)于2006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8年生下儿子。20097月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约定:儿子归谭先生抚养,并独自负担抚养费,女方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出于慎重,双方还在公证处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离婚后,谭某继续在北京打工,并把父母接来为其照看小孩,而余女士则独自回到辽宁老家。并于每月月末从辽宁赶到北京看望孩子。由于余女士在北京无固定住所,而谭先生及其父母又拒绝余女士登门探望,故余女士每次只能小区游乐园里进行简单探望,无法与孩子尽享天伦之乐。最终,余女士要求每个月末把孩子接走2日,无奈被男方拒绝。

考虑到双方在离婚时虽然签订有离婚协议,但该协议对孩子探望权的约定过于笼统,对探望时间、方式及地点没有做具体约定。因此,本婚姻律师认为余女士可以单就探望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孩子尚小及余女士不在北京居住等情况,余女士想每月将孩子接走2天的要求,恐怕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讲解清楚利害关系后,余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果然,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余女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的离婚协议仅笼统地约定每月探望一次,未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具体细节,导致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产生争议,不利于探望权的行使。鉴于余女士在外地,在本地业无住所、也无亲属等特殊情况,为了孩子生活的稳定与健康成长,不宜接小孩外出住宿。

最终,法院判决余女士每月第二个周六可将其子女接出在北京范围内探望至当天下午5时,届时由余女士将孩子送回至谭先生家,谭先生有义务协助余女士完成上述探望行为。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