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多年办案过程中曾经遇到许许多多的离婚后对于离婚协议反悔的纠纷。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方面。那么,在协议离婚后还能够反悔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吗?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说明一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办理协议离婚已经三年。根据离婚协议的规定,男方应该分三年向女方支付共计58万元的离婚补偿款。然而,离婚后男方却未如约履行。经过反复交涉无效后,女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官自然要求男方解释其不支付补偿款的理由。男方的回答则是:1、该约定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女方提出的离婚条件。自己为了能尽快离婚财产才违心接受。2、离婚时双方已经平分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之上额外给女方58万元属于显示公平,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男方的答辩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1、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才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男方所称显示公平并非法定理由。3、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有权申请撤销,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已经三年,远远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限。由此可见,男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限期男方支付全部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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