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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签署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以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前后有可能会签署过多份离婚协议。而这些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往往又会出现矛盾之处,那么这些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需要运用以下几个标准来分析。

一、婚姻登记机关本案留存的离婚协议效力优先原则。这其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条款处于绝对优先地位,无论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还是之后双方如何约定,均不能改变该条款的法律效力。

二、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双方曾签署过的离婚协议书原则上均不生效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此处所指的离婚协议,而非夫妻财产协议。因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双方以办理离婚手续为条件所达成的协议,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是可以反悔的。虽然如此,如果双方之前曾单就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签署过协议,且在正式离婚协议中没有与之相反的约定的,此类夫妻财产协议便是单独有效的。

三、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所签订的协议中除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关于财产分割补偿、债务分担及子女抚养问题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对于某项离婚财产的分割补偿或者子女抚养问题约定进行了改变,则这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否定正式离婚协议中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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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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