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好处在于方便快捷,但容易出现争议。这主要是和离婚协议书中的文字是否能体现的双方真实意思有关。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由此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争议案件为例,讲解一下在离婚后是否还能追究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提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半年后协议离婚。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后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位于北京西城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了分割。其中有一句话的表述为“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马女士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在浙江省嘉兴市购买过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为此,马女士提出分割要求,却被男方以“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借口而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马女士希望本律师能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离婚协议书是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正式离婚文件,故其证明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很明显的一点是,仅凭离婚协议将明显有利于男方,而非马女士。毕竟双方在该文件中已经声明了其他各自名下财产的归属。经过一番认真分析,本婚姻律师又发现:马女士的微信中完整保留的双方协商的全部内容。其中不仅有双方所罗列出来的、一致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明细,而且还有一句男方的保证,即“这就是咱们的主要财产,其他就剩下些鸡毛蒜皮的了。”对于这句话,本律师认为:房产肯定不属于“鸡毛蒜皮”零散财产,而是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会违背常理。由此可见,即便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并不包括嘉兴这套房产。因此,男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作为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继续予以处理。
既然找到了事实与法律依据,男方在法庭上便很难再进行合理解释。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对嘉兴的房产进行了分割。
由该案可以看出,幸亏女方保留了微信聊天证据,否则不大可能仅凭离婚协议而胜诉的。这其实就是由于马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够严谨所造成的的漏洞,进而给了男方隐匿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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