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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需要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时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修改离婚协议书问题的女士。

这位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4千元。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双方决定将子女抚养权变更为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为此在离婚协议书上做了变更并签字确认。然而,由于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除了双方各执一份外,婚姻登记机关还留档一份。于是,双方又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做同样的变更。没想到却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

对于上面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没有问题的。对于协议离婚后需要对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该由男女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而非在原有离婚协议书上进行变更。如果为了保证变更内容的效力,双方还可以发起子女抚养或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由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判决书。

本案中的这位女士就应该另行起草一份关于变更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或者发起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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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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