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办理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前后曾经签署过数份离婚协议书。由于内容有差异,甚至有矛盾而导致双方在离婚后应以哪份协议的约定为准而发生争议。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来办案经验为大家总结一下法院对不同约定的效力会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后签订的协议效力优先原则
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往往是最后一份,所以应该以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书为准。但是如果在离婚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当初所备案的协议做了变更,造成约定的前后矛盾,由于离婚后签订的协议也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应以后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
二、对争议内容有约定的离婚协议优先原则
如果当事人所签署的数份离婚协议书中有的对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有约定,则该约定的条款可以优先适用以解决双方的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优先适用的仅是其中用于解决争议问题的条款,而非包含解决争议条款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其余约定内容还是要按照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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