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与女方结婚多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正在协议离婚。为此,双方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一项离婚条件是:“男方需于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20万元,女方在收到该款项后三日内与男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签订该离婚协议后,女方仍不放心,又让男方补写欠条一张,内容大致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尚欠女方20万元离婚补偿款。”现张先生反悔,于是向本离婚律师咨询上述协议与欠条的法律效力。
对此,本律师分析后认为首先要明确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虽然离婚当事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该协议是不生效的,既然不生效,故而允许当事人反悔。其次,从本案中两份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欠条中所指20万元欠款实际上就是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离婚补偿款。如前所述,作为欠款依据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所以该欠条也当然是不生效的。
综上,张先生目前仍然可以针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女方不能依据欠条向张先生索要离婚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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