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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男方按月支付给女方的生活费可以变更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有关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他与前妻蔡女士(化名)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双方除了约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项外,还约定:“鉴于男方收入较高,故从离婚当月起,男方需每月向女方支付生活费6000元,直至女方年满60周岁。”签订离婚协议的同时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从离婚后王先生按月都向蔡女士的银行账户内汇款6000元,但王先生偶然听说蔡女士已于去年再婚,于是王先生就停止了支付该款项。对此,蔡女士当然反对并威胁要凭离婚协议书到法院起诉王先生违反约定。

那么,假如蔡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对该案会如何判决呢?本离婚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非抚养)的义务,离婚后该义务随之终结。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得到对方的经济帮助。本案中王先生按月向女方支付生活费的行为便属于经济帮助的。但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即离婚后一方经济能力低下并生活困难。反观蔡女士,其不仅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而且有一份可以保障自己正常生活的工作。同时,其再婚也说明了即便其毫无经济能力,但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她目前的配偶可以向其提供帮助。

既然蔡女士根本就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王先生当然就有权利不再按月支付生活费。所以,即使蔡女士诉至法院,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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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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