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因离婚协议书发生纠纷的孟女士(化名)。他于去年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与前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问题中的其中一条规定:“男方需于双方正式离婚后三日内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15万元,剩余20万元需于离婚后半年内付清。”在双方离婚后,男方如约支付了第一笔离婚补偿款,但却迟迟不肯再支付剩余20万元。为此,孟女士多次联系男方进行交涉,男方却找种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孟女士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打算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却以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由拒绝受理。
对于孟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朝阳区法院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原因在于:虽然孟女士与前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正式的离婚手续,但该协议却没有得到过法院的认可。存在离婚协议所约定内容不合法而无效的可能性。而人民法院执行庭不具有审判职能,无法确认民间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否合法,所以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中条款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便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执行庭只能依据对离婚协议书效力予以确认的判决书而非依据离婚协议书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既然如此,孟女士首先应该做的就是:以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为证据,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继续支付离婚补偿款。待得到生效判决后,再持判决书而非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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