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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最好不要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问题的王先生(化名)。他事先与对方协商好了离婚方案并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一条约定:“男方补偿女方35万元,女方于收到补偿款后3日内与男方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对于该约定,本离婚律师认为对王先生极为不利。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只能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生效,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如果王先生在正式离婚前将35万元补偿款交给女方后,女方反悔拒绝办理协议离婚,则王先生很难将补偿款要回来。原因也很简单,夫妻在正式离婚前任何一方名下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将35万元补偿款交给女方从法律上讲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换了个保管人而已。打离婚官司时,女方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平均分割这35万元。结果将是王先生无法协议离婚并凭白损失掉这笔钱。所以该约定是存在风险的。

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先离婚,后补偿。”这种安排对男女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因为如此约定既可以保证协议离婚的顺利进行,也可以诉讼制约支付补偿的一方在离婚后拒绝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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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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