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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重复登记结婚与重复离婚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3-07 | 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重婚行为,也就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重婚行为当中必然会涉及三个人。然而,本离婚律师今天要讲的只是两个人之间的重复登记结婚或者重复离婚的问题。

对于上述话题,也许有人会有疑问——现在信息如此发达,早已不是消息闭塞的几十年前,怎么还会出现此类事情呢?对此,本律师认为,既然在信息发达的今天仍然有重婚问题,那么,今天所讲的事情也必然会存在。

我们先来说相同的两个人重复登记结婚的问题。由于国内各个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通过联网实现了信息共享,所以很难再出现两个人先到甲地登记结婚,然后又去乙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事情。然而,如果将地域扩展到海外,这种重复登记结婚的现象便很容易出现了。比如本婚姻律师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当中,男女双方先在北京登记结婚,然后出国旅游,又分别在美国和加拿大重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造成他们手中有三个结婚登记证明。对于这种情况,本律师认为他们在离婚时应该以第一次登记时间为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

说完了重复登记结婚,我们再来谈谈重复离婚的问题。对此,有如下这样两个案例:

一、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男方起诉离婚。由于法院无法联系到女方,于是经过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并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男方终于找到了女方。男方在隐瞒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重新与女方协商了离婚的条件。在达成一致后,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数年后,男方双方因为子女抚养费问题发生争议,男方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女方则持离婚协议书进行抗辩。

二、男女双方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生活,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身在中国的男方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而身在美国的女方为了追查男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而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最终,美国法院首先做出了离婚判决,一并分割美国法院能够确定的双方在中美两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院则紧随其后做出了离婚判决,分割了在中国境内的、男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第一个重复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时法院早已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协议离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女方应该按照离婚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在第二个重复离婚案件当中,由于中美两国的法院均难以执行对方境内的财产,故两个法院的离婚判决均有现实意义。双方应该在美国使用美国法院的判决作为离婚证明,并分割在美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中国,双方应该按照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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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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