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离异女士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
这位女士于一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与前夫协议离婚。为了给孩子今后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三个月内男方应将登记在其名下个人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赠予给孩子。否则男方除了需要继续履行该义务外,在其实际履行前,女方有权拒绝男方探望孩子。”
离婚后,男方以“购买该房屋时曾经向自己的父母借款120万元,由于尚未偿还,故其父母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孩子”为由拒绝履行赠予义务。于是,女方便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多次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的要求。对此,男方威胁女方称要诉至法院,强制女方接受男方探望孩子的要求。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各有做得不对的地方。
对于男方来说,属于离婚协议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已经就向孩子赠予房产之事达成了一致,作为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难以与其他离婚协议条款分割开。故对于这种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予的约定,男方无权反悔并撤回。现男方找借口拒绝履行是不合法的。只要孩子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应该会判令男方立即履行。
对于女方来说,离婚协议中所约定赠予房产之事与对于子女探望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虽然双方约定女方有权在男方履行赠予义务权可以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的要求,但是该约定因为有损孩子的利益而应属无效约定。因此,女方目前拒绝探望的行为是错误的。如果男方果真起诉,则法院也会判令女方予以配合。
综上,本律师建议女方放弃拒绝男方探望的做法。而对于男方违约拒不履行赠予房屋的义务的问题,女方可以随时代表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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