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谁才是亲子关系纠纷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2-07 | 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一些统计,在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男方起诉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在这类案件中,最终被证实的确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也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从这个结果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性出轨并不少见。而那种一提起由于第三者问题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就认为罪魁祸首是男方的认识并不正确。

言归正传,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尤其是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谁才是合格的原、被告?为此,本离婚律师以目前正在处理一起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相识不久后女方便怀孕。于是双方闪婚。闪婚不久后生下一子,现年三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频繁发生矛盾。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后协议离婚。而孩子则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若干。

离婚后,男方偶然得知女方与之前曾经的男友重归于好,并已经登记再婚生活在了一起。这不由得让男方对于亲子关系产生怀疑。为了此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男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问题。

既然要起诉,就要有合格的原告与被告。本案中,原告是男方毋庸置疑。那么,被告应该是谁呢?对此,本律师团队存在分歧。一些律师认为应该是孩子,一些认为应该是女方,还有一些律师认为应该将孩子和母亲作为共同被告。之所以出现这些分歧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各地法院也有着类似的分歧,而且已经在审判实践中正在采用着这些观点。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书中的被告各不相同,很是混乱。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的认为应该以孩子作为案件的被告。理由很简单,因为本案是要确定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二个对象非常明确。而那些考虑将女方(孩子母亲)作为被告的观点应该是考虑了这么一个问题,即:如果法院确定男方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话,男方必然有权利要求赔偿。而造成男方受到损害的主体是女方,不可能是孩子,所以至少也要把女方列为共同被告才可以。对此,本律师认为,亲子关系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所针对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正确的做法是:男方应首先起诉亲子关系,待法院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后,再以此为依据起诉追究女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才是应有的法律逻辑。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