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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抚养费支付数额与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不一致时应如何解决?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1-18 | 6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离婚后双方不再有婚姻关系,但是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时却容易发生纠纷,比如指责对方未能尽心照顾孩子,再比如认为子女抚养费过多或者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等等各种矛盾。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协议离婚后实际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与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咨询。而这种不一致并非常见的未足额支付抚养费,而是实际上所支付的数额高于离婚协议的约定。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两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三岁的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然而,自从离婚后,男方除了每月固定如约支付3000元外,还经常会给孩子账户内额外多转账一些钱。这些钱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最高一次曾经转账了8000元。既然是每个月都会额外多支付一些抚养费,女方自然不会反对。然而,半年前,男方失去了工作,于是决定暂时不再支付额外的抚养费。这样一来,女方便有了意见,甚至威胁说要诉至法院判决让男方增加支付抚养费达到每月4000元。

对于这种案件,本离婚律师认为要想判断未来法官会支持哪一方的话,需要从如下几点来分析:

一、男方最近一年来的月平均收入。鉴于男方已经失业半年之久,即便其之前收入还算不错,但是平均下来后发现男方最近这一年的月均收入只有5000元。

二、从孩子的实际需求变化来分析。由于双方离婚仅两年,孩子目前也尚未上学,因此,孩子的实际需求不会有明显的变化,因此,女方的诉求仍然会被认为是缺乏事实依据。

三、鉴于男方最近一年来的月均收入只有5000元,而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3000元的抚养费已经远超法定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因此,男方不仅无需满足女方提出的标准,甚至可以请求法官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

综上,这位男士大可不必理会女方的威胁,因为如果女方发起诉讼,则判决的结果很可能会与女方所要求的数额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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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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