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协议离婚已经两年的女士关于离婚后房屋使用权问题的咨询。这其实是一个关乎在离婚协议中处理第三人财产的问题。由于此前曾经遇到过很多当事人犯此错误,故本离婚律师打算特意说明一下。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的孩子刚满7岁,目前就读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学。多年来,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内。女方在离婚时坚决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女方的要求,男方并不反对。鉴于目前的居住地点离学校很近,故女方又向男方提出一个额外要求,即让自己和孩子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孩子小学毕业。对此,男方满口答应了下来。于是,双方很快便委托律师起草好了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然而,双方离婚仅仅过了一年,男方便联系女方声称:由于房屋是父母的财产,现在父母不同意女方及孩子继续在该处居住。要求女方立即搬离。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这位女士很是迷惑——当初闹离婚时男方的父母可以全程与男方站在一起的。对于离婚后自己和孩子要继续居住于此的情况不可能不知情。况且从结婚后男方的父母便主动提出了来让小两口在该房屋内居住,离婚时他们的儿子也同意了,都这样了难道还能说话不算数吗?
对于上述情况,本婚姻律师认为由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私自约定处分了男方父母的房产,且女方无证据证明男方父母知情并且同意这么做,所以“让女方及孩子继续居住至孩子小学毕业”的约定是无效的。既然房屋所有人现在已经提出了搬离的要求,那么这位女士自然无权继续居住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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