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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兴趣班的费用属于婚姻法律中所指的子女教育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1-04 | 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父母望子成龙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尤其在当下,很多孩子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学习任务外,还要参加各种课外兴趣班。然而,兴趣班并非基础教育,报名费自然不会太少。对于有些家庭来说甚至成为了一项重大开销。这种负担对于离婚后独自带孩子的单亲家庭来说更是沉重。于是,本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在离异会为此事而与前任发生争议。比如下面这个曾经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子女抚养案件。

男女双方原本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随着孩子开始上学,教育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看着周围的家长给孩子报了各种兴趣班,作为母亲的女方自然也不会忽视。于是,这位女士一口气给孩子报了五个兴趣班,每个月需要花费数千元。对此,女方曾经以微信的形式通知了男方,并表示希望男方能“报销”这笔费用,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然而,男方却并没有任何回复。转眼一年过去了,这位女士算了算账,发现一年来竟然支付了数万元的兴趣班费用。不仅如此,自己还要经常“风里来,雨里去”地接送孩子上兴趣班,不仅付出了辛劳,还要付出金钱,男方则什么都不用管。对此很不甘心的女方于是正式向男方提出“报销”的要求。男方则断然拒绝。既然协商无果,女方便向法院发起了诉讼。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诉讼理由并不能成立。原因在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全部。男方月收入仅为7000元,女方却要让其支付每月高达5000元的抚养费,明显超过男方的承受能力,不具有合理性。同时,兴趣班不属于基本教育范畴,为此所支付的费用也不应被视作婚姻法律中所指的教育费。此外,虽然女方之前曾经以微信的形式通知过男方,但是男方并没有回应,因此不能认定男方已经表示同意。既然兴趣班的费用并非男方法定应该负担的子女教育费,且没有得到男方的同意,故女方的诉讼理由无法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以上述案例为鉴,父母如果想要给孩子报各种义务教育之外的兴趣班、强化班等,应该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是不会被认定为另一方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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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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