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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措辞不当,女方痛失房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离婚律师从北京某区法院内部得知一件由于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措辞不当,致其日后痛失要求再次分割前夫所隐瞒房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19974月,段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段女士发现王先生有外遇且不思悔改而导致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在双方商谈离婚协议时,王先生显得十分大度,表示在其它财产平分的基础上将30万元的共同存款全部补偿给段女士。于是在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段女士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在王先生准备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摁了手印,二人的婚姻关系结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表述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并无争议。半年后,段女士无意从儿子的口中得知王先生可能在朝阳区百子湾地区有一套二居室住房,而自己从未听说过该房产。产生怀疑的段女士经多方打听,得知该房产是王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私自购买并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的。受到欺骗的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产目前价值约250万。

开庭审理时,早有准备的王先生并不否认该房产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但坚持声称段女士早就知道该房产,并在二人离婚已经做了分割,凭据就是离婚协议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并无争议。”这句话。由于王先生在答辩时非常严谨,没有破绽,加之离婚协议中确有此表述,而段女士又拿不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该房产。法院只能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并无争议。” 故认定段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最终判决段女士败诉,驳回了段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律师多年代理的婚姻案件中,此类由于不注意措辞、草率签订离婚协议而遭受巨额损失的案例时有出现。离婚协议属于重要法律文书,书写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而现实生活中,很多离婚当事人有基于多种原因不愿意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导致自己最终面临不利后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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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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