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在离婚时失去直接抚养孩子机会的当事人找到本律师,希望本离婚律师帮助其“夺”回子女抚养权。并且一些人的理由是:“对方已经再婚。”言外之意是继父/继母(后爹/后妈)肯定会对孩子不好。然而,这在本律师看来只是一种推测,并没有真凭实据。而“打官司是要打证据的”,没有证据的话,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应该如何才能将对方再婚作为请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呢?对此,本婚姻律师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做。
一、最直接的做法当然是获取孩子受到继父/继母不好地对待的证据。比如打骂孩子,再比如在衣食住行乃至学习等方面给与较差的区别对待等。向法庭提供此类证据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应该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二、即便没有来自于继父/继母的不好对待,但是孩子的自身感受也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情况下,孩子与陌生人共同生活是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的,在此过程中,孩子自然会感受到不适,从而产生心理压力。所以,这个时期是作通孩子思想工作,进而选择跟随自己生活的最佳时期。只要孩子表现出强烈的抵触继父/继母的情绪,法官肯定是要考虑孩子的感受的。
无论如何,离婚后要想变更子女抚养权都应该把握好一个原则,那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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