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经由法院审理并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法院仅会向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当事人可凭此文书来证明自己已经与对方离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类当事人总是希望法院能再向其发放一个离婚证。其中一类当事人是将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搞混了,认为法院也会向婚姻登记机关一样,向其颁发离婚证。另一类当事人则是认为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中记载了诸如住址,离婚原因,子女信息,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而其在日后要证明自己已经离婚时,必然会向相关人员出示这些隐私内容。为此,他们希望法院能为其出具一份不涉及其它隐私,仅证明自己已经离婚的文件,也就是离婚证明书。
由于第一类当事人的观念是错误的,故本离婚律师决定不予讨论。至于第二类当事人所想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是有些道理的。
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自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此,这些年来有许多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开始为当事人再出具一份离婚证明。当事人可以凭此办理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变更,子女留学,房产更名过户等诸多事情,而无需再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
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目前有些法院会主动为当事人出具上述文件,另外一些法院则需要经由当事人申请后才会出具,比如北京地区的法院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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