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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诉讼中不存在反诉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9-28 | 758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这在司法界应该算是个常识,但是仍然不时地“冒出”一两个相对于离婚专业外行的律师在离婚纠纷诉讼中提出反诉。

其实在司法诉讼制度中设立反诉是为了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放在”一起进行审理,让相互负有义务的双方可以借此抵消相互应该履行的义务,起到化繁为简的作用。此乃反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对于那些外行普通民众看待反诉制度的心理则是:“凭什么只有你能告我?我也得告你,在气势上不能落人下风。”于是,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一些被告便愤愤不平地要求自己委托的律师,甚至一些喜欢虚张声势的被告的律师便在法庭上提起反诉,主动要求与原告离婚。这类行为在本离婚律师看来无异于笑话,因为根据反诉的基本特征可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反诉的问题。

反诉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既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新的独立诉讼法律关系。然而,离婚纠纷中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道理弄明白之后,本离婚律师今天又看到某法院发表的文章,煞有其事地讨论离婚诉讼的被告提出反诉,而此时原告又撤诉了,法官对于此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么低级的错误实属不该犯。法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裁定不予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同时允许原告撤诉。愿意说一声的话,告诉被告“待原告撤诉手续完成后另案发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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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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