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身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然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由于男女双方矛盾尖锐,往往会因为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所拖欠的抚养费。对此,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本律师以曾经处理过的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为例予以解释。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一年。在此期间,女儿跟随女方生活并居住在男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内。分居期间,女方曾经多次向男方索要抚养费。男方均以双方尚未离婚,女方抚养孩子所支付的费用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已经提供了居住房屋为由而拒绝。此后,女方发起离婚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
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法院应该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原因如下:
离婚诉讼所需要解决的是婚姻关系,诉讼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而夫妻分居期间有权获得子女抚养费的主体是孩子。当夫妻一方拖欠抚养费时,只有孩子才有资格进行追索。假如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其实际上是作为法定代理人而以孩子作为权利主体进行追索。这个情况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限于夫妻双方是相悖的。因此,在本案中,女方不应该提出追索分居期间男方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女方正确的做法是:以孩子作为原告,以男方作为被告,另行发起子女抚养费的诉讼。
由于女方坚持自己错误的诉讼请求。法院虽然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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