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父母,养育子女,负担子女抚养费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责任。然而,在本律师所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指责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这种指责有真有假。说假话的,通常是要达成一些非法目的。比如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男方常年生活在国外,女方则带着孩子在北京生活。由于各国对于外汇的各种管理措施,导致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便。为此,男方经常委托在国内的亲友将抚养费代转给女方。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时声称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追究男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女方的谎言,男方非常气愤,于是请求本律师在诉讼中一定要证明自己一直在承担着养育孩子的责任。
为了成功解决此事,本离婚律师团队向男方核实了一些与代转资金相关的事实。原来,男方并非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而是请求生活在国内的姐姐先行向女方转账一笔资金作为抚养费,然后在自己方便时再将外汇汇给其姐姐作为补偿。为此,男方保留着全部转账凭据。
对于上述事实,男方应该如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便让法官确认其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呢?我们认为男方仅提供转账凭据是不行的。应该说服其姐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法律的规定,除非有其它法定原因,否则男方的姐姐是没有义务向女方或者他们的子女支付任何钱财的。基于此,男方的姐姐出庭作证说明自己是受到男方的委托而代为垫付子女抚养费,同时再辅之以资金往来凭证作为证据,而女方又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话,法官很容易便能够认定男方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的事实。
根据本律师的建议,男方很快取得了其姐姐的同意,未来开庭审理过程中,有关男方是否支付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应该可以顺利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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