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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过程中什么是胁迫?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12 | 10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协议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其中必然会对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必然离婚后双方再为此纠缠不清。

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协议的一种,必然要能够体现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此基础之上,离婚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应该遵守履行。

虽然如此,有一部分当事人却认为自己在协议时为了达成目标而委曲求全、做了妥协,这是被迫而为。于是,这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后并不想认真履行协议,甚至明确拒绝履行。由此引发离婚后的纠纷。比如如下这起案件。

由于男方婚内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鉴于男方婚内出轨,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10万元。该赔偿款应在离婚后2年内付清。每年支付5万元。虽然有此约定,男方却认为自己受到了胁迫,并非出于自愿。于是在离婚后并未如约支付第二笔赔偿金。女方因此而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判令男方履行约定。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虽然声称自己受到胁迫,但是并未拿出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受到胁迫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男方应该如约全部履行离婚赔偿义务。

该案中女方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该案中男方自认为受到胁迫的说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都类似的认识。然而,这种感受与法律上所指的胁迫完全是两回事儿。本婚姻律师认为当事人容易产生这种感受的原因是:协议谈判的过程必然是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与自己最初想达成的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这部分当事人实际上是把正常的谈判妥协当成了受胁迫的结果。这里所谓的胁迫与法律中所指的胁迫是完全不同的。比如:

1、男方要求离婚,女方说:“你不同意把房子给我,我就不同意离婚。女方所说的话不属于胁迫。

2、男方要求离婚并拿出一份写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男方所有”的离婚协议让女方签字。同时,男方说:“你要是不签字,我就把你和第三者在床上的录像发给你的亲朋好友和单位同事。”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的所作所为便是违法的胁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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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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