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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判决已生效的起诉离婚案件进行再审的条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15 | 7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起诉离婚案件实行的“两审终审制”,但是仍然有一些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仍然不服。为此这些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再审申请。法律规定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判决,但是在一个离婚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并被最终纠正前其效力仍然是存在的。所以那些认为只要自己提出了再审申请,就能阻止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总体来说,本离婚律师认为申请再审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法院便会决定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离婚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里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必须是基本事实,而非次要事实;其二,没有证据对基本事实加以证明。这个情况通常意味着原审法官违反了法律程序,没有对离婚案件的基本事实组织举证与质证。

3、原离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伪造的。

4、原判决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关于这一点与上述第2点类似,说明法官违反了诉讼程序,虽然有当事人就主要事实提供了证据,但是并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离婚判决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变卖房屋并按协议约定分割了卖房款,却并未最终协议离婚。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平均分割卖房款。该案的主审法官援用合同法中有关实际履行的条款驳回了男方平均分割卖房款的请求。对于该案,本律师以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认为原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得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比如:第一审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或者只由审判决组成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而第二审则只能由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此基本问题,本律师认为目前只有偏远地区的法院才可能会犯此类错误。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在离婚案件中,此类错误属于严重的程序性错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感情及身份问题,除极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对此,很多当事人将其误解为:法庭上法官经常打断我的发言,这就是在侵犯、剥夺我的辩论权利。其实不然,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会有一个专门的环节叫做“法庭辩论”。辩论与在法庭上随意插话,甚至与对方争吵完全是两回事儿。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这在离婚诉讼中也是一个很严重且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原告起诉后,被告消极应对,躲避法庭的传唤。此时法官就需要格外小心,逐步采取各种送达措施。稍不留神就会犯下此类错误。

11、原离婚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离婚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应该严格遵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哪些是当事人决定提交法庭处理的?哪些是当事人决定不提交的?这些事情一定要明确。法官不能越权处理双方当事人未提及的问题,也不能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即便无法解决,也要在离婚判决书中表明“该诉讼请求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以此作为回应。

12、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婚姻律师发现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多年后,得知原审法官最近因为违法被处理了,于是乎拿着原离婚判决,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而请求再审。这么做是不对的,因为法律要求必须是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这些违法行为。

最后,本离婚律师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发起再审的事项一定不能是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被解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无法被再审的。言外之意就是您只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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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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