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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13 | 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是最常见的。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却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因此,离婚后及时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将会让自己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比如多年前本律师遇到的如下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约定:一套被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积极配合女方履行更名过户手续。然而,离婚后女方并没有马上主动要求男方配合过户,而是在离婚一年后才想起要办理此事。对此,男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寻找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后不久便将房屋抵押给了朋友并从朋友处借款130万元。由于房屋被抵押,导致客观上无法过户。于是,这位女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其同意,错误地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为由,请求法院纠正该问题。然而,让这位女士没想到的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登记所有人与债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并依法提交了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后,为其办理抵押登记的性质行为合法,所以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法院的判决,本婚姻律师认为是正确的。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根据,并结合其它财产进行审核且询问了男方,已经履行了谨慎注意的义务。而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属于男女双方之间的私人协议,不动产登记机构无从知晓。故该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从该案中女方的遭遇我们可以总结出:离婚后应尽快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在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就把房屋过户手续办完。这是最为稳妥的方式。如果对方在离婚后反悔,具备配合过户,则应该首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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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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