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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未生效的离婚协议能否取代夫妻财产协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12 | 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看到了一起某外地法院所做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报道。对于该法院的法律观点本离婚律师不能苟同。

案情:男女双方于2009年签署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约定。后来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又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以此前的夫妻财产协议中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为基础并有所完善。从而形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现男方反悔,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平均分割离婚财产。对此,女方反对并坚持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男方的主张,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而理由则是:“男女双方于2009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但并未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2013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于原、被告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双方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总结就是:离婚协议替代了夫妻财产协议,因此夫妻财产协议已经失效。然而离婚协议并未得到履行,因此离婚协议也未生效。既然两份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平均分割原则来解决离婚财产问题。

对于法院这套断案逻辑,本婚姻律师难以苟同。理由如下:

一、夫妻财产协议已经生效。根据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做了约定,因此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这一点,从本案的审理法院在判决中所称“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可以看出该法院也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曾经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后来“失去效力。”

二、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不能替代已生效的夫妻财产协议!所谓协议生效是指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认可并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既然离婚协议未生效,那么也就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不具有约束力。毫无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又如何能对夫妻财产协议产生效力,甚至让其失去法律效力呢?

综上,该法院的断案逻辑就是:先认定一份原本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有效,然后将其效力作用在夫妻财产协议上,而且其唯一的效用就在于让夫妻财产协议失效。此后,法院再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彻底认定离婚协议从未生效!最终,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的平均分割原则来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该案在法律逻辑上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很明显了吧?

以上就是本律师对于该案判决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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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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