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经常会面临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莫过于房贷了。究其原因乃是前些年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结婚买房已经接近于一种全民的习俗而存在。于是乎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会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除此之外,向亲友借款则是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方式。
关于由房贷所形成的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比较简单,法官通常会在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同时判令该方继续偿还未还清的贷款。这是因为:银行在办理房贷时通常会要求以房屋作为抵押。一旦无法偿还时,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而实现债权。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并解决房贷债务时即便银行无法参与诉讼,有关房贷判决的结果也不会影响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对于夫妻双方欠亲友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就复杂多了。这种复杂不仅在于离婚时一方有可能与自己的亲友串通而伪造债务,也在于此类债务经常没有抵押等债务担保。如果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确定此类债务在离婚后由某一方负责偿还,而该方在离婚后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基于上述原因,法官在看到离婚案件中出现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亲友所形成的债务,而原、被告对相关事实又存在争议,事实较难查清时便会决定将该问题搁置,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未来与债权人发生争议,可以另案解决。另案解决的好处就是:债权人作为原告,男女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参加案件的审理,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进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就是法官搁置当事人向亲友借款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案件里处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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