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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变更离婚财产的名称而重新发起诉讼?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01 | 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裁判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然而,有些当事人对于经过两审乃至再审后的离婚财产判决/裁定仍然不服,希望法院能够改变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鉴于已经没有法律程序可以实现自己的希望,有的人便想到了能否通过变更离婚财产的名称,从而以此前法院审理的财产与目前准备起诉的财产属性不同为由,让法院接受自己的重新起诉,实现推翻此前已生效判决,重新分割离婚财产的愿望?

由于上述方案较为复杂,本离婚律师以一个经过简化案情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举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收入。由于该收入是在离婚后第二个进入男方银行账户的,因此,女方认为这笔收入应该是上一年度、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终奖。然而,男方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这笔钱的名称是“工资”,并坚称是离婚后的工资收入。由于女方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虽然该案判决现已生效,但是女方并不服气。于是,这位女士想到了前文中所说的办法——既然自己在起诉时将这笔钱定义为年终奖却被法院驳回,现在能否再将其定义为公司上一年度的股份分红而重新发起诉讼呢?虽然股份分红这个说法很牵强,但是只要法院能够受理,自己便可以申请法院向男方单位调查取证,从而查清这笔资金的属性。

对于这位女士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个想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单从这个概念上来分析这位女士的方案,其实只是将男方的收入换了个名称,仍然是同一笔钱、同一个事实,所以很明显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如果对这位女士的方案进行详细分析的话,我们可以按法律所规定的如下三个标准来判断: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本案中当事人始终是男女双方,所以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本案中女方诉请始终在围绕着同一笔钱,所以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女方的诉讼请求仍然是请求法院确认男方所收入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进行分割。同时,如果法官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将推翻此前对这笔钱的判决认定。

由此可见,这位女士想出来的方案彻底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以法院是不可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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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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