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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的技术性撤诉手段的运用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30 | 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除了有起诉权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那就是撤诉权。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行使撤诉权,往往不是因为与对方感情有所恢复,想尝试和好,而是一种技术上的诉讼手段。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办理过的如下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由于女方无法生育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本律师发起离婚诉讼。对此,女方表示同意离婚。既然原被告一致要求离婚,那么接下来就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起诉时价值1200万元房屋的分割方案很快便达成了一致——房屋归女方所有。

与此同时,女方要向男方支付房屋一半价值的折价款600万元。此后,双方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的去向发生了分歧。原来,在双方分居期间,记者出身的男方到处旅行,为此花费了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五十余万元。由于旅行期间的各种开销过于琐碎,男方无法提供全部证据加以证明。经过数次举证质证后,男方仍然有十余万元的开销无法解释清楚。鉴于此,法官很可能在未来的判决中针对这笔钱而要求男方向女方一半的补偿款——7万元。对于这个可以预见的结果,男方极不愿接受。为此,男方向本婚姻律师询问解决办法。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如何躲过向对方补偿的命运呢?虽然办法难寻,但是此时已经距离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过了半年了。期间恰逢房价上涨。涉案房屋的价值已经从1200万元足足上涨了100万元,变成了13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该案继续审理下去的话,法官仍应该按照当初达成的1200万元的价格进行处理。这也就意味着男方只能从女方处获得60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然而,如果男方撤销,未来重新起诉的话,则房产价值就要重新估算。于是,本律师建议男方撤诉,待半年之后重新起诉。届时虽然男方仍应该就那部分说不清楚去向的银行存款向女方补偿7万元,但是女方则需要额外向男方多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听了本律师的建议后,男方果断选择了撤诉。

也许是女方太想得到房屋并担心房屋价格继续上涨,在男方撤诉后没多久,女方便发起了离婚诉讼。诉讼重新开始,于是,房屋要按照1300万元的价值计算。该案的最终结果是男方就无法解释去向的银行存款补偿给女方7万元,女方则要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以上案例中就是运用了典型的技术性撤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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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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