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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时应该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意愿?还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27 | 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阅读了一个离婚案例分析。该案例来自于江西某法院。在案例分析的原文中,作者提出了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并得出结论,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时,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意愿,而非父母的经济条件。对此,本离婚律师并不完全赞同,因为作者采用二选一的问答方式不甚严谨,遗漏了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坚持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该案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现年10岁)。男方为铁路职工,年收入15万元左右,女方则没有固定工作。由于男方的工作性质,导致男方平时与家人聚少离多。因此,孩子更多地受到女方的照顾,并和女方有更为深厚的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离婚,并请求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对于女方的上述诉讼请求,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明显优于女方。本着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条件、经济保障、教育水平的考虑,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法官征询了孩子的意愿。而孩子则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与此同时,女方的父母也表示今后愿意帮助女方照顾孩子。最终,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

根据该案的裁判结果,这位作者便认为“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该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

对于这位作者的观点,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在本律师看来,该案的审判法官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并非是简单地因为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女方生活,而是法官认为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利益。理由如下:

1、女方与孩子长期相伴,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与此相反,男方平时很少在家,他们之间的父女之情无法与母女之情相提并论。如果法官将孩子判给男方,将严重影响目前稳定且牢固的母女感情、孩子的情感需求,从而损害孩子的利益;

2、女方的父母愿意为女方照顾孩子提供帮助。这是法定的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该考虑的情节,且具备该抚养条件对保护孩子的利益明显具有积极作用。

3、孩子的意愿。孩子表示父母离婚后其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正如上述第1点所说: “父女之情无法与母女之情相提并论。”因此,法官依法考虑10周岁孩子的意愿,不仅依据的是法律规定,也是在考虑孩子的情感需求,保护孩子的利益。

4、与上述理由相对,男方唯一的优势仅是经济能力。然而更好的物质条件是难以和子女身心健康的需求相比的。更何况离婚后男方可以支付更多的抚养费来实现对孩子物质生活条件的保障。由此可见,父母的经济能力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绝非一个决定性因素。

5、换个角度来看,上述案情其它情况均不变,只是把孩子的意愿改变一下,改为孩子当庭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也许是孩子觉得平时父亲回不了家,没人管束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还应该采纳孩子的意愿吗?我想当然不会。由此可见,孩子的意愿并非决定性因素,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才是根本。

以上便是本婚姻律师不认可该作者观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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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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