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当事人为了多分离婚财产而想尽办法弄虚作假。然而,此类行为一旦被揭穿将面临至少两方面的法律后果。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但是感情一直不是很融洽。最终因为男方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对于女方的离婚请求,男方表示接受。于是法庭审理进入离婚财产调查与分割阶段。于是,女方当庭拿出一张借条,及银行对账单,声称自己在半年前曾经向其表姐借款10万元尚未归还,而借款的用途则是日常消费,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男方与其共同分担。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女方所提出的债务,本离婚律师提出如下质疑:
1、女方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且其收入足以负担日常生活所需。因而其无正当理由对外借款。
2、女方借款并未与男方协商并征得男方的同意,女方是在私自对外负债。
3、虽然女方声称借款用于日常生活,但是在双方没有房贷等大额日常开销的情况下,便在短短半年时间内消费掉10万元应属于挥霍行为。
4、女方并没有证据证明该10万元的消费项目。
综上,本律师认为女方是在伪造债务,企图侵犯男方依法应得的离婚财产。
由于女方当庭申请其表姐出庭作证,因此法官宣布休庭。
休庭后,本婚姻律师为查明事实真相而申请了法院调查令,针对女方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展开调查。经过一番努力,本律师获得了女方在数家银行的资金往来记录。其中在北京银行的账户中显示在半年前女方曾经以取现的方式将账户余额13万余元全部取出。在取现日期之后没几天,便是女方的表姐向女方工商银行账户内转款10万元的时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两笔资金高度可能为同一笔。结合半年前正是双方矛盾激化,准备离婚的阶段,因此,可以断定女方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伪造债务。
掌握了该证据后,本律师并没有提前将上述质证意见提交给法庭,而是等到再次开庭、女方的表姐出庭作证时。
事情进展正如本律师所料,女方的表姐在法庭上编造了一段借款经过以配合女方的债务请求。当轮到本律师向证人提问时,本律师先是询问其所出借的资金的来源。证人则回答说:“这笔钱是自己此前购买的一笔一年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回到了用于向女方转款的银行账户中。”既然证人自认这笔钱长期在固定的银行账户中,那么理应可以查出一年前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于是,本律师提出请其提供该银行账户内有关这笔资金在一年前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
听到本律师的要求后,这位证人说话开始结巴。显然,她是拿不出该记录的。见此,本律师已经可以确定证人是在撒谎了。于是,本律师拿出了女方取现的银行对账单。将女方先取现,再将10万元现金交给证人,由证人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最后再把钱转回给女方的过程进行了论证。由于女方取现的时间与金额和证人转款的时间与金额高度吻合,加之证人无法拿出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以自圆其说。法官最终认定女方是在伪造债务并干扰诉讼。于是法官决定对女方及证人进行训诫并罚款。
该案的最终结果是:女方因为伪造债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少分了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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