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处理案件中发现很多准备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都希望对方能一次性地将抚养费付清。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深恶痛绝对方,巴不得离婚后和对方老死不相往来。经常转账支付子女抚养费更是不要发生才好;还有的是因为担心对方在离婚后三天两头地拖欠抚养费,自己还要时常向对方讨要,浪费时间精力。总之,对方要是能够一次性地把子女抚养费付清是最为省心的。
上述想法只是当事人的一厢情愿,法律要做到公正就必须要兼顾各方利益。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要考虑如下两个因素:
1、对方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将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假如对方的经济能力本就一般,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财产后更加捉襟见肘,甚至还要背负上一定的债务的话,再要求其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显然就是强人所难了。
2、从孩子的利益角度考虑。如果孩子尚年幼,距离成年还有相当长的时间。此时确定了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很有可能并不能满足将来物价的涨幅,或者孩子在其它方面产生新的需求。如果让对方一次性地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则意味着对方提前履行完成了自己的抚养费支付义务。未来再要求其额外支付抚养费会从法理上难以说通。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通常是不支持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的。
然而,凡事都有例外。如果您的离婚案件有足够特殊的情况,法院也是可以判令对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比如,孩子即将成年;再比如对方经济能力虽然足够强,却让法官确信其在离婚后很有可能带着财产“跑路”、从而逃避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这些情况下,法官便会倾向于支持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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