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婚后获得的上一年度年终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08 | 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年终奖作为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会成为夫妻离婚时争夺的焦点。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全年的表现而给予的奖励。由于其跨度时间长、下发薪的特性,造成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结婚后才取得了婚前那一年的年终奖。于是,有些当事人便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婚后收入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要求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将对方结婚前一年的年终奖也纳入分割范围。那么,这种要求是否合法呢?如果不合法,原因又是什么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应该弄清楚法律所规定“婚后绝大多数种类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男女双方结婚后需要共同生活,个人收入往往需要拿出来共用。此时如果再将财产区分开来,虽然共同生活,但是个人用个人的收入,则与人类发明婚姻制度的初衷——相互帮扶,分工合作,共享成果、抵御风险等目的不符,同时也与当今人们的主流婚姻家庭观念相悖。为此,法律才将绝大部分种类的婚后收入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说其中的法律道理,“相互帮扶”、“分工合作”、“共享成果”的行动及目的乃是根本原因。也有的法律观点称其为“贡献说”。无论如何,是否具有“共享成果”的目的,以及是否为对方的收入做出了支持、贡献,是衡量一项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标准。

解释清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原理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本文开头所提出的问题——婚后所得的婚前一年的年终奖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被分割?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以前几天一位男士的咨询为例进行说明。这位男士于上一年的11月份登记结婚,于今年的5月份获得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38万元。

根据前面所明确的判断标准来看,其配偶对该年终奖的支持、贡献应该从登记结婚后的上一年的11月份开始计算。在男方用人单位没有其它计算标准的情况下,作为全年12个月的年终奖应被平均分为12份,其中只有11月和12月的那两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其余10个月则完全是男方婚前个人劳动应得的奖励,与女方无关。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