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孩子定义为权利,但是在本律师看来,离婚后探望孩子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此理解才能更好地应对离婚后难以探望孩子的问题。
前几天,一位男士找到了本离婚律师咨询其在离婚后无法顺利探望子女的问题。这位男士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半年前与女方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年仅6岁的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女儿,但是需要提前3天与女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然而,让这位男士没有想到的是:每当其提出探望孩子的要求时,女方总会找出一些诸如:“孩子不太舒服”、“孩子今天作业太多,没时间等”等理由来拒绝。由此导致男方在离婚后半年内仅成功探望了孩子两次。与此同时,女方还不断地提出各种要求,要么让男方额外多支付一些抚养费,要么限制男方探望孩子的方式。
对于上述问题,男方很是后悔,谁让自己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将探望孩子的事项写清楚呢?为啥非要约定探望孩子之前必须要征得女方的同意呢?
该案在本婚姻律师看来,男方还是有机会实现探望孩子的目标的。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看望孩子,与孩子相处、交流,满足亲情需求的权利。感情是相互的,亲情也是如此。满足亲情需求,必然是在满足父母亲情需求的同时,也要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要。未成年子女只有获得了来自父母的关爱,才能健康成长。由此可见,父母探望孩子的过程,不仅是在行使探望权,同时也是在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履行义务。
反观本案,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探望事项缺乏具体的探望方式,导致探望难以实现。该情形不仅损害了男方的探望权,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因此,男方可以发起诉讼,由法院重新确定探望子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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