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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夫妻一方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挥霍?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29 | 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针对该规定,本离婚律师以案为例来谈一谈合理消费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一个小买卖。扣除成本后每月能有几万元的收入,且均由女方保管。女方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美容。一日男方打算将店面装修一下,于是找女方要13万元的资金。没成想女方说账户里只剩下6万元。这个答复让男方深感意外。经过询问,女方最终承认:有将近60万元的资金都被自己用于美容、整容了。由于此事,双方的感情产生了很大的矛盾,直到男方决定起诉离婚并追究该60万元。

法庭上,女方虽然承认60万元被自己用于美容,但是其认为:女人都爱美,自己这么做属于正常消费。对于女方的抗辩理由,本离婚律师无法认同。原因在于:首先,男方对于女方频繁美容消费的行为曾多次表示反对。男方作为财产共有人不仅具有使用权,同时也具有决定权。女方不顾男方的多次反对,在短短数周内便消费了60万元用于美容和整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男方的财产权。其次,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看出,60万元对这对夫妻来说应该属于一笔非常大的资金。如此数额的资金对他们的家庭经济情况足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消费如此大额的资金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上,本婚姻律师团队请求法庭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女方少分。

最终,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就上述挥霍行为向男方退赔40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上认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消费行为属于正常还是挥霍是采用了如下判断标准的:

一、数额标准。该标准并非是一个具体的数额,而是需要以日常生活经验为根据,将消费数额与当事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比较。如果该数额足以对家庭的经济状况造成较大影响,则符合挥霍的特点;

二、时间标准。在进行了上述第一项判断,并认为符合挥霍的特点后,还要分析当事人的消费是否是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如果是在短时间内消费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也是符合挥霍的特点的;

三、该消费是否为生活所必须。关于这个标准通常要结合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来综合判断。比如上述案件中,女方原本外貌普通,并不存在必须进行整容才能正常生活的情况。加之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上述60万元的消费并非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所以其行为符合挥霍的特点。

四、配偶的意见。这一点其实是很重要的。消费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但是如果配偶同意,甚至支持如此消费的话,则也不宜认定为法律所规定的挥霍行为。

综上,有关夫妻一方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并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往往不像很多当事人所想象的那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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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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