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离婚分家”。离婚往往会伴随着对家产的分割。然而,有些离婚财产由于某种原因而不适合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比如有些财产尚不存在,更未取得所有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常见的比如婚后共同购买的,尚未交付使用并办理房产证的期房。还有些财产因为涉及到夫妻与案外第三人共有,对于这种财产首先需要将属于夫妻共有的部分剥离出来,然而第三人又不能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关于上述这些财产,法官是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的,而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比如以下这起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女方提出双方原本在北京市大兴区的宅基地面临政府征收,用于新首都机场的建设。根据征收协议及相关政策,双方除了获得一部分补偿款外,最主要的是未来三年内可以获得五套安置房。因此,女方持征收补偿协议请求法院提前就这些安置房进行分割。
对于女方的要求,法官当庭表示由于这些房产上不存在,男女双方更未取得所有权,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应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另案解决。
转眼三年过去了,房屋已经建好交付并全部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为了争抢财产,男方准备将其中三套房屋出售。女方见状立即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
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涉案房屋为男女因在双方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现房屋已经建成交付,虽然全部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却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对全部房产做了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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