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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离婚案中法院是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4 | 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当事人,在确定其离婚后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时按照其月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因此,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前必然要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在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时常见的依据有当事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工资账户银行流水。那么,当法官无法获得这些依据时又该如何处理呢?以离婚本律师团队刚刚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男女双方相识于日本,并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6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频繁发生矛盾。最终,女方带着孩子回到了中国而与男方开始分居。男方则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鉴于孩子长时间跟随女方在国内生活,而男方只身在国外。本律师认为法院应该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男方则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男方认为自己每月可以支付3000元抚养费,而女方则要求男方每月承担6000元。这个问题乃是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开庭后,法官照例审查男方的收入情况。由于男方远在日本,获取并提交合格的境外收入证明材料十分麻烦。因此,我方未提及相关证据,而是在法庭上自认月均收入折合人民币后为15000元。对于我方的自认,女方表示反对,并认为男方的月收入实际上是22000元。然而,直至法庭审理结束,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男方的收入到底是多少。

对于上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又会如何认定并最终决定男方应该承担多少子女抚养费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为每月3200元。这个数额远低于女方所要求的6000元。通过计算后可以看出,3200元占男方自认的月收入15000元的21.3%。这个比例恰好在法定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由此可见,法官是以男方的自认作为计算子女抚养费的依据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原被告均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时,法官可以结合该事实的性质,决定以当事人的自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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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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