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曾经发文谈论过离婚后能否协议变更判决书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的事情。实践中,本离婚律师还发现很多当事人由于无能力向对方支付离婚判决书所确定的房屋折价款,或者离婚后房屋价值出现较大的变化而试图与对方协商变更判决书中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内容。比如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远洋山水”小区、价值1500万元的房屋,双方在法庭上争夺得非常激烈。最终,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后,女方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600万元。原本以为自己能从亲友处很快凑足这笔钱的女方却没料到临至履行的最后期限到来时,还差200万元无法凑齐。得知女方的履行能力后,男方便提议由自己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女方补偿款。对此,女方表示拒绝,并请求其看在孩子的份上给予自己一定的宽限期。否则自己宁愿被强制执行,也不会答应男方的要求。
眼看女方的态度如此坚决,加之还有孩子的因素,男方也不想通过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彻底撕破脸。于是双方就上述200万元的延期问题开始协商。最终,双方约定剩余欠款延期一年给付且数额减至150万元。作为交换,男方就未来抚养费支付数额也做了相应的减少。
上述协议明显对法院的离婚判决中的相应规定做了变更。而这些变更不仅涉及到了离婚房产的分割,也涉及到了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然而,由于这些变更协议均与财产相关,并不涉及诸如身份等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因此,法律是许可的。
为了防止女方违约,避免约定对强制执行的申请构成障碍,本离婚律师为男方起草该协议时添加了一条,即:如果女方到期仍无法全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双方一致同意男方有权以全部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扣除女方按本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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