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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前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也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5 | 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会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然而,针对基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被分割的问题却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本律师前几天所接受的一个咨询中便涉及到此问题。

咨询本离婚律师的是一位女士。她与男方结婚十余年,目前均在美国生活。咨询开始后,这位女士声称双方除了一套婚后在美国所购住房外,没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双方已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房屋归女方,女方给予男方折价款若干。然而,在咨询过程中,本离婚律师却从这位女士的言谈中却发现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识存在着误解,由此很有可能导致其在离婚时遭受很大的损失。

原来,男方婚前在中国积攒下了一笔数目可观的财富。其中最主要的是居住用房及商铺若干套。目前总价值约为3000万元。男方婚后很重要的一部分收入便是出租这些房屋、商铺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其中一部分收益又被男方用来偿还在购买这些不动产时所欠下的银行贷款。粗算下来,婚后男方的租金收入大约有一千余万元。对于这些收入,女方并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既然房屋都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男方收取的租金便与己无关,也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女方的上述认识,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孳息便是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而自然增值目前比较常见的则是购买房屋因市场行情而导致的价格上涨部分。除了这两种基于婚前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外,其余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本案中男方婚后所得的一千余万元的租金便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法律还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该规定及上述理由一可知:男方用婚后所得租金收入偿还贷款属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那么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就未必一定归男方所有,而应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男方虽然很可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是要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向女方进行补偿。

鉴于男方婚后用一部分租金收入偿还了房贷,故在计算男方的租金收入时应将用于还贷的部分记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剩余的租金收入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均属于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部分被女方忽略的财产,其价值至少在一千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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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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