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过程中,安排好子女抚养问题是每一对做父母的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在离婚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如何分担抚养费,以及如何探望孩子等事项。然而,本离婚律师发现有一些当事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但实际上并未执行。而是孩子在随另一方甚至爷爷奶奶生活。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受的一位女士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便是这种情况。
男女双方三年前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整。然而,离婚后女方却要求将孩子临时留在男方家,待自己找到房屋租住后再接走孩子。而男方则与其父母共同照看着孩子至今。此后,女方虽然有了房屋租住,却未再将孩子接走。就这样,一晃四年过去了。女方现打算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接走孩子履行抚养责任。然而,男方及孩子的爷爷奶奶却坚决反对。为此,这位女士希望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发起诉讼,以“要回”孩子。
对于这位女士的要求,本婚姻律师认为很难办到。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子女归女方抚养,但是在离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双方却从未真正履行该协议。根据婚姻法律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此时孩子已经习惯于跟随男方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并具备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期间,男方并没有表现出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另外,男女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归女方抚养,但是双方在此后以实际行为将其变更为孩子跟随男方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何理由再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呢?仅凭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男女双方的过时约定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综上,这位女士的想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男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其很难“要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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