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多分得财产而采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还有的当事人会在离婚前突击消费、挥霍财产。这些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违法,便会面临在离婚时的返还或少分、不分离婚财产的责任。比如如下这起女方在离婚前突击消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男女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发生矛盾。男方虽然挣钱较多,但收入基本由女方管理。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分居一年后,男方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鉴于女方掌管着绝大部分的存款。本离婚律师申请向银行调取了女方的银行账户信息。经过核对后发现:在离婚前半年的时间里,女方频繁消费累计达80余万元。为此,本律师以女方涉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女方说明这些消费的具体情况。
半个月后,女方拿来了许多消费发票、收据等以凑足这80余万元的消费记录。面对厚厚的一摞“证据”,本婚姻律师开始了细致的核对工作。经过一番努力,本律师发现女方提交的这些证据不仅绝大部分在时间、金额对不上,而且还有一些诸如男士电动剃须刀、男士内裤的票据。可想而知,在最近半年内,这位女士的私生活很不“清净。”好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的当事人在看到这些消费凭据情绪比较平稳,只是希望本律师能够将女方花在别的男人身上的钱要回来。
获得充分的反驳理由后,该案终于迎来了最后一次开庭。法庭上,本律师罗列全部女方不合理的消费,并论证了其存在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对其自己的这些行为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官认定女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成立,在要求女方退赔的前提下,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判给了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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