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价值巨大,法院在确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时需要首先确定其市场价值。对于价值的确定,通常采用双方协商或者评估机构估价两种方式。双方协商的方式虽然最便捷,但是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加之自身也不是房地产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极少被采用。于是,请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便成为了首选。既然是聘请评估机构,自然要向其支付评估费。根据目前的行情来看,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评估费少说也要一万元。于是,有些当事人便开始为这笔评估费该由谁负担的问题争执不下。就像如下这起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现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该房屋。由于双方无法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于是法官便询问双方谁来作为评估申请人进而发起评估鉴定程序。法官建议由原告发起。对此,原告倒是没什么意见,但当听说作为申请人就要预付评估费时,原告马上就反悔了,连连摆手并请求法官让被告当申请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是这样分析该问题的:
1、离婚房产分割并非离婚诉讼中法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可以放在离婚后解决。
2、如果不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则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就无法分割该财产。而无法分割的后果便意味着只能保持现状。现状则是双方分居后我的当事人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3、我的当事人希望得到该房屋,但又需要时间凑足房屋折价款给对方。
综上,既然不做评估便不能分割该房屋,不能分割的话,我的当事人便能继续免费居住,同时还能多些时间来凑房屋折价款,何乐而不为呢?
争得了我的当事人同意后,本律师便故意针锋相对地反驳道:“原告收入比被告高,他都不愿意承担鉴定费,凭什么让我方承担?另外,我方怀疑对方隐瞒了大量的收入,我方下一步还要追查其收入,一查到底!”
本律师的几句话便让对方变得怒不可遏,于是原本还对是否承担评估费有些犹豫的原告此时坚决反对由自己来承担。
既然评估程序无法进行下去,法官也不再说些什么,转而审理其它问题。庭后不久,法官便做出了离婚判决。果然,判决没能解决离婚房产的问题,我方的目的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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