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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后还可以要求分割对方所得房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7 | 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常来说,当事人在离婚时便可以要求分割双方名下的房产,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并依据法律来解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房屋不适合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需要待条件具备时另案解决。比如房产尚未颁发房产证、还有其它共有人等情形。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值得讨论一下。

男女双方离婚已经六年。八年前,女方曾经将一笔资金出借给其朋友,而借款人则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在一年内如期归还,则该房屋便归女方所有。后虽经女方多次催要,借款人没能归还该借款,于是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不久前,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如愿得房。男方得知后,便咨询本律师是否能分得该房屋的一部分份额。

从双方离婚至今已经六年有余,女方才依据法院的判决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此情况貌似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相去甚远。然而,本婚姻律师却认为男方仍然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且应该做平均分割。理由如下:

1、女方借钱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的积蓄。因此而形生的债权乃是夫妻共同债权。因此,男方从一开始便是共同债权人。此外,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在离婚时本来是可以被分割的。但在该案中,因为离婚时女方隐瞒了该债权,导致男方没能在当年解决该问题。既然男方是共同债权人,且刚刚获知,因此男方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在债权实现时没有了男方的份额,这种结果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2、上述夫妻共同债权经由女方主张,最终以实现抵押、女方获得房产的方式而结束。那么作为债权的替代物——房产便成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男方是房屋的共有人。

3、鉴于男女双方已经离婚,对财产共有的基础丧失,所以作为共有人的男方有权利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涉案房屋。

4、既然当初出借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债务人没能偿还借款,债权人实现抵押权而获得了房屋,所以男女双方应该平均分割该房屋。

综上,男方的想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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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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