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团队处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在该案中,双方均想得到正在上中学的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法官最终会如何处理呢?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女方主张婚生儿子归自己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鉴于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而该案中的男女双方抚养条件近似,因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孩子本人的意愿将对法官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于是,本团队事先了解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现状。经过了解得知:女方平时对孩子的要求较为严格,同时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经常会对孩子发脾气。导致母子之间的关系经常处于紧张状态。与此相对应的是男方在日常管教孩子方面有更有效的沟通技巧,彼此相处时关系更为融洽。因此,孩子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
鉴于在法庭上双方互不相让,本婚姻律师请求法官征询孩子的意见。庭后,法官根据我方留下的信息,对孩子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孩子果然表示愿意跟随男方一起生活。
法官最终做出判决: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跟随男方生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案中的法官正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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