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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对方能否得到补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09 | 1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房价过高,很多当事人都会选择以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房屋。根据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分析一下男方在该案中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男女双方均为再婚。女方与前夫离婚时约定由前夫出资并以女方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贷款则由前夫出资帮助偿还。后女方与男方再婚。然而,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现又面临离婚。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男方认为女方虽然购买于再婚前,但是还贷却处于与男方再婚后,属于婚后还贷,因此,离婚时女方应就再婚后所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男方相应的补偿。

对于上述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女方婚后所偿还贷款的来源却很难被认定为如此。女方在与前夫离婚时,其前夫承诺会按月将所需偿还的贷款转账至女方的账户内。该约定从法律上来说属于赠予,且受赠人明显不包括本案中的男方。因为彼时女方正处于离婚期间,不可能已经再婚。此外,该赠与达成时间在女方再婚前,且该赠与和婚姻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予。因此,这笔被赠予的财产乃是女方在再婚前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即便实际获得的时间是再婚后,也不应被视为再婚后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女方的前夫向女方转账帮助其还贷的行为是在向女方个人赠予,与本案中的男方无关。既然女方再婚后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该案中的房产便不能按照上述法律进行处理。

综上,男方在离婚时无法就该房屋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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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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