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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1-30 | 1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起因则是男方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接下来,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分析一下离婚后,能否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情: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数年前,男方被单位派往天津工作。虽然京津之间交通非常便利,但男方经常以单位加班,回家不便为由而在天津过夜。久而久之,女方对男方起了疑心。最终将男方与同单位女同事捉奸在床,由此引发离婚纠纷。

从发现男方有外遇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过程非常快,仅用了两个多月双方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整;双方婚后贷款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房产不仅归女方所有,男方还需要按月偿还房贷,直至贷款全部还清。此外,还有若干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在此不再详述。总之一句话: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男方还要承担外债。

看着在财产分割方面对自己毫无好处的离婚协议,男方在离婚后很快便反悔。提出要重新分割财产。理由则是这份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被女方拒绝后,男方诉至法院。由此引发该案。

对于这位男士的做法,本离婚律师其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后是不能全部撤销的。因为这其中会涉及婚姻关系是否能恢复的问题。假设许可当事人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并恢复婚姻关系的话,会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比如协议离婚后一方另行结婚,或者正在与他人谈恋爱、同居等。这种不利于社会问题的问题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出现,引发诸多纠纷。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是严格限制婚姻关系的恢复的。根据本婚姻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应该只有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且原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法律才认可他们的婚姻关系恢复。由此可知,对于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通俗地讲就是:离婚后不存在恢复婚姻关系,唯一的途径就是再次登记结婚。老百姓对夫妻离婚后再次登记结婚的行为所称的“复婚。”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恢复婚姻关系。

明确上述问题后,我们再来看看法律是否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律许可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并诉请撤销。与此同时,法律却只给出了两个可以撤销的理由:欺诈与胁迫。至于法律为何没有把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的原因问题,本律师留在将来的文章中专门进行讨论,在此不予赘述。

本案中,男方是在被捉奸之事发生多日之后才与女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问题做了约定。因此,从常识上判断,达成协议时,男方应该没有面对紧迫或被胁迫的情况。事实上男方也没有在诉讼中拿出此类证据。至于欺诈的情况,则更不可能存在,因为这位男士的收入是其家庭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且主要财产均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在离婚时其不可能不了解相关财产的状况。如果男方声称女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其实施欺诈将很不可能拿出证据来加以证明。

既然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即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形,那么等待男方将是不利的诉讼形势。该案的结果也正是如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以男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从该案中我们还可以总结出一点经验:面临离婚时应该深思熟虑,清楚地直到自己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后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如果还没想好,或者对某些问题不确定的话,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拒绝协议,交由法院审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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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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