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件涉及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在法庭上所发表的意见成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参考依据。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现年6岁。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由于双方都想要在离婚后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于是子女抚养问题成了该案焦点。由于男方的经济能力明显优于女方,故男方在法庭上以此作为争夺孩子的主要理由,而本离婚律师则代表女方以母子感情深厚,男方工作繁忙,没时间照顾孩子为由帮助女方争夺抚养权。于是,法官开始询问如果孩子判给对方,各自愿意支付多少抚养费?我方回答每月可以支付5000元,男方则回答每月可以支付7000元。
经过一番举证质证及辩论,我方获得了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明显优势。此时,男方开始反悔,声称自己无力支付7000元的抚养费。然而,对于法庭上自认的事情轻易是不能反悔的。为了帮助法官确定该数额,本律师以男方的收入水平完全有能力支付这么多的抚养费,且剩余的钱足够男方过正常生活的。
最终,法官将孩子判给了我的当事人,并以男方自认的每月7000元为标准,确定了抚养费数额。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法庭上的发言一定要坚持谨慎的态度,不能前后矛盾。拿抚养费的数额来说,一旦自认,并与收入水平相适宜的话,很可能会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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