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个人在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会有差异,由此导致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需要处理养老保险的问题。本离婚律师结合所经办的案例就养老保险的处理问题做个简单的说明。
首先说一下案件情况:男女双方结婚7年。由于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男方月收入较高,所以其七年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三十余万元。而女方则只有十余万元。女方认为男方的养老保险账户中的钱明显多于自己的,故要求分割男方账户内多出的十余万元。
对于女方所提出的理由及要求,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解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该按照个人月收入一定比例缴费。同时,只有在个人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且领取数额与未来的政策及个人生存年限有关。由此可见,养老保险账户与普通的银行储蓄账户存在很大的差异。离婚时将银行储蓄账户的分割方法套用在养老保险账户上是不正确的。
2、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是由个人与用人单位按个人收入比例、按月缴存的。其中单位的比例是个人月收入的20%,个人则是8%。基于上述第1点原因,这些钱不能在离婚过程中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个人所缴纳的部分又的确是来自于个人的收入,故对这部分缴费在离婚时应该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只计算男女双方婚后累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负担部分的差值,然后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半的补偿。该案最终男方只需就此补偿女方不到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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