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关于再婚夫妻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的案件,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一下。
男女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后,女方带着时年9岁的女儿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对继女进行了抚养,由此他们成为了法律上所称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然而,10年后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鉴于女儿已经成年,故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没有做任何约定。离婚后,女方、女儿与男方断绝了来往,父女之情消失殆尽。由于生活困难,男方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补助。然而,根据民政部门的调查,认为上述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的存在,故男方不符合低保条件,于是拒绝了男方的申请。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男士当初未解除继父女关系是一个很多人容易犯的错误。很多人天然地认为继父母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便自然终止。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外一种是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两种关系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随着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结束。在这种关系下,法律允许继父母如果要求继续抚养继子女或者给付抚养费,除非继父母拒绝。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也规定在继父母年老无生活来源时有权要求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可见,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离婚纠纷中应该注意解决好这种较为特殊的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的这位男士应该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要求继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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